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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
整理自: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2009-4-19 19:29:41
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教育部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院全称: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(学校代码:14140)
第二条 学院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
第三条 办学性质: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
第四条 办学层次:专科(高职)
第二章 招生对象
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,身体符合教育部、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,艺术类考生要求有一定绘画基础,无色盲、色弱者均可报名。
第三章 录取原则
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综合衡量德智体美,择优录取,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。
第七条按照志愿优先,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。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,依次按第一志愿,第二志愿,调剂志愿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则予以退档。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。
第八条 艺术设计专业在专业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,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,承认当地艺术类统考成绩。
第九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,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。
第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。
第十一条 外语考试语种要求:本校只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。
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
第十二条 考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(详见招生简章)。
第十四条 本《章程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09年4月起执行。
第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ymyu.com  
在线咨询QQ:763226889  1105480734
电子邮箱:ymyu@ymyu.com
咨询电话:010—58714111 58714114 传真:010—62466725
联系部门: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  邮编:1001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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